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住**镇**村*家嘴*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临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3日本院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31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7D269号小型汽车途径本市**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6.15mg/100ml。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其被民警在**路进行执勤路查时查获,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行车时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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