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镇**屯**村**号。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晚,同村村民姚某某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门口张贴“丧”字。次日上午正在拜年的张某某得知该情况。当日15时30分许,张某某电话喊来亲戚曲祯来等人酒后对姚某某家进行打砸,造成姚某某家中门窗玻璃、卷帘门等物品损毁。后经物价鉴定,被损的物品价值1923元。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2、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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