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833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由巴里坤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5日本院决定由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丰田”牌越野车,行驶至巴里坤县步行街路段,车辆刮擦路边防护栏后,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巡逻的民警发现,随后将其带至巴里坤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mg/100ml。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本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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