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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瑞某)(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淝河乡境内沿S311线由东向西行至**村路段,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497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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