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廉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路***城**栋*门***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家属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廉某驾驶吉CHK***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公主岭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门前处与行人田某某相撞,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田某某系因头部损伤致重度脑颅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廉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廉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带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 廉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廉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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