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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康某)(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0号银灰色捷达牌轿车从公主岭市福馨新城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张家街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康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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