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门**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晋M****P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中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0mg/100ml。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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