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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庞某)(公开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家园**号楼**室,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2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甘M7****号小型客车,沿**公路行驶至**机场被民航**机场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1mg/100ml。

2020年3月1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8.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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