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家园**号楼**室,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2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甘M7****号小型客车,沿**公路行驶至**机场被民航**机场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1mg/100ml。
2020年3月1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8.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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