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住甘肃省和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本院同年4月4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年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起诉人年某某酒后驾驶N****小型轿车从和政县城出发,沿高速公路行至G1816乌玛高速在临夏收费广场缴纳通行费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甘N****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经值班民警酒精测试仪测量,年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5.4mg/100ml,遂将年某某带至临夏州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01mg/100ml,属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醉酒程度低,社会危险性小,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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