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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巴亚夏某·奴尔哈某某)(公开版)_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XXXXXXXX4710,哈萨克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某某,住新疆巩某某哈雷社区拉克路16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巩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京时22时许,不起诉人巴XX和伊XX、木XX、依XX里等四人在巩某某阿克吐别克镇哈雷社区拉克路东七巷009号依XX家喝酒时,巴XX与伊XX两人发生口角争执,伊XX把巴XX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后,两人扭打在一起的过程中巴XX把伊XX的鼻骨打了一拳,经巩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巩)公(法)检(鉴)字【2020】008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害人伊XX的鼻骨骨折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巴XX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到案后与被害人刑事和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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