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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左某开)(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5********,汉族,初中,广西**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某某,江西童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9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驾驶赣******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卢某某)从横峰县沿205省道往德兴市方向行驶,驶至205省道195公里+966米路段时撞到行人黄某某,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左某某主动叫人拔打报警电话和施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地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被害人死亡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及家属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依法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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