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街道**路**号**单元**号。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吕涛,云南銘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宣威市鑫御华都家中吃饭期间喝了2市两泡酒(52度左右),饭后崔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欲前往宣威市中医院,20时47分许,车辆行驶至宣威市**街美奂广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5.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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