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诉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和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进一步核实证据,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其妻报警。9月8日0时52分49秒(***监控视频记录时间),崔某某驾车出发,欲去沈巷找妻子大哥,0时53分34秒行驶约50米后,在小区内遇到出警警车后停下,崔某某向处警民警解释过程中,民警发现崔某某满口酒气,有酒驾嫌疑,便让崔某某到派出所处理,崔某某将车辆倒回原车位后,随民警去派出所。处警民警通知交警对崔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行驶,且行驶时间、距离较短,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初犯、偶犯,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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