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27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酒后驾驶豫N**东风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城市薛湖镇杨庄村南10里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能够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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