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尼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X,维吾尔族,小学,和某某X榨油销售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某某,住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尼X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尼X于2019年11月许为了榨油在墨玉县库雅乡岔麦克勒村3组102号的麦X处购买了120公斤大麻种子,被不起诉人尼X用了13公斤大麻种子榨完油以后把剩下的107公斤大麻种子藏在自己的榨油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X非法持有和被不起诉人麦X非法买卖120公斤没灭火大麻原植物种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被不起诉人虽然知道是大麻原植物种子,对非法买卖及持有大麻原植物种子的非法性不明智,对持有的大麻种子是否被灭火不知情,而是从事榨油为目的而购买的,主观上没有没有从事非法犯罪活动的目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悔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尼X(相对)不起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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