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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尹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乡**屯,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由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1月份,在镇赉县**乡**屯自家院内布设一张粘网,用来捕猎鸟类,无猎获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销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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