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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楼**号楼**门**楼东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2014年2月21日,尹某某因赌博被九台市公安局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长春新区港城大街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古榆树桥桥上,遇前方王某蕾驾驶的装载超过核定装载长度的货物铁管并载乘乘客张某军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小型轿车与三轮轻便摩托车装载的铁管相撞,三轮轻便摩托车失控侧翻,致王某蕾受伤。被害人王某蕾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蕾系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但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并谅解,尹某某系初犯、偶犯,自首,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所以本院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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