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54********,汉族,小学文化,原九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江西省瑞昌市**有限工公司**宿舍,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严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就饶某某诉九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严某某偿还饶某某借款203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24800元,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严某某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严某某在明知瑞昌市人民法院查封其所属的瑞昌市黄金工业园西园厂房的租金后,仍收取承租人文某某、杨某某、杜某某三人租金共88875元。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严某某有履行还款88875元的能力,却拒不履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严某某家属于2019年4月25日主动还款88875元,与饶某某在瑞昌市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瑞昌市人民法院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饶某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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