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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尚某某)(公开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酒后驾驶甘AD****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与**路十字向北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

2019年12月11日,经甘肃明证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尚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3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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