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酒后驾驶甘AD****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与**路十字向北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
2019年12月11日,经甘肃明证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尚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3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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