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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宿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宿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电动四轮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宿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593mg/100ml;经鉴定,**牌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

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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