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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宿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京Q****8白色奥迪轿车行驶到孤家子镇延年大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不起诉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宿子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茅山分场委三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宿子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宿子宾酒后驾驶京QTL288白色奥迪轿车行驶到孤家子镇延年大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不起诉宿子宾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宿子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子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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