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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零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酒后驾驶陕******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宗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4.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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