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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廉江市**镇**路**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接到其妹妹宋某甲电话称受到被害人黎某某的骚扰,于是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伙同同学黄伟钧、谢一龙窜到宋某甲位于廉江市**村的出租屋处,后在**食府对面的路口处追上黎某某。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跳起来一脚往黎某某的腹部踢过去,后双方扭打在地上。梁某某(未归案)伙同几名男青年此时赶到,并与黎某某发生争执。梁某某伙同几名男青年随手在附近木材堆处捡起柴条对黎某某进行殴打。此时,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见到警车快到达现场时,就招呼大家逃离现场。经鉴定,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又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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