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三组,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并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份,杨某某让常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常某某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联系电话告知杨某某,杨某某与宋某某取得联系后,数日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驾驶牌照为辽Jl**** 的银灰色现代途胜越野车,从辽宁省阜新市来到巴林左旗林东镇,杨某某得知宋某某来到巴林左旗后,便让闫某某与刘某某和宋某某见面,杨某某等人在东河商务宾馆等待,在五道街工商银行门前闫某某,刘某某与宋某某见面后,由杨某某出资,使用闫某某的微信向宋某某微信转账,在宋某某处购买1000元钱的冰毒,交易完毕后宋某某驾车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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