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镇**村。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明知情侣熊猫等毛绒玩具是犯罪所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杨某某处予以四次购买,宋某某给杨某某微信转账20600元,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43587元。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已退赔被盗失主45000元,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已退赔被盗失主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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