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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省庐江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D1-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673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庐江县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5月19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省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9日至9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2日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有限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被不起诉单位承包施工准东-皖南(某某段)±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后安徽省某有限公司指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担任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因该工程施工时国内尚无±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标准,遂按±750千伏施工标准上报,经相关部门批准永久占用林地面积为3.3850公顷,临时占用林地面积为27.7238公顷,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占用林地面积扩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和工程进度,仍然带领施工队继续施工,造成被占用林地毁坏。经鉴定,准东-皖南(某某段)±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违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64.765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21.735亩,地方公益林243.03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损失价值为1146000元。案发后,新疆某有限公司将占用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并经当地林业局验收合格。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主动缴纳因毁坏林地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14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省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植被恢复、认罪认罚、缴纳损失的情节,综合考虑该工程的特殊性等主客观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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