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461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下野地垦区,住新疆石河子市下野地垦区北野地镇***团**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8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新CF****号机动车行驶至巴里坤县大红柳峡乡东巴扎卡点处被执勤民警抓获,随后将其带至巴里坤县大红柳峡乡东巴扎警务室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本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