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监视居住。
2019年12月07日14时07分,孙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 RC****的小型汽车沿南阳市**省道自南向北行驶到**店卡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58mg/100ml,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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