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监视居住。

2019年12月07日14时07分,孙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 RC****的小型汽车沿南阳市**省道自南向北行驶到**店卡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58mg/100ml,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