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汉族,文盲,群众身份,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巴木敦红星四场1连一区**号**单元***室,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巴木敦红星四场1连一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5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在大泉湾乡兰新村裕鑫滴管带厂利用其担任门卫的工作便利,乘滴管厂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朱**存放在滴管厂院子里的12根不同规格的铁质钻杆,以废铁的价格出售给驾驶新LB9S11号双排火车的废品收购人员邹彦武,获赃款1170元(赃物已追回)。被盗钻杆经哈密市伊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股价鉴定:12根钻杆于2020年5月的市场价格为494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追回,非法获利1170元已经追缴,有悔罪表现,主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不起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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