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虎**街**小区**号楼**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辽A****6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法库县**乡**村东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孙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9.9mg/100ml。
2020年4月22日,法库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孙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认罪认罚具结书》、常住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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