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94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镇**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沿桐乡市**街道**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路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其前往桐乡市第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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