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山东曲阜人,任曲阜市鲁城街道春秋社区网格员,住曲阜市**路**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罪、陈某某和李某某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打算通过提高学历的方式为其子白某某找稳定工作,便于2019年7月份委托仅有一面之缘、具有考试招生经历的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为其子报名山东省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并协商由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帮助找人对其子辅导。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在一微信群聊中看到李某某发布兼职辅导的求职信息,通过添加微信联系并初步洽谈由李某某辅导事宜。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电话告知陈某某让其子进行考试前信息采集,而陈某某考虑未告知其子帮助报名成人高考一事,便编造其子工作忙碌不能参加考试的理由委托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为其子操作考试替考事宜,并允诺考过后支付替考者200元酬金。随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委托李某某代替白某某采集信息、参加成人高考,允诺考试通过后支付200元酬金。
2019年10月26日,李某某代替白某某到泗水龙城初级中学考点372考场参加成人高考英语科目考试时,被执勤民警和监考人员核对信息时发现人证不符予以抓获。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介绍他人代替考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代替考试的行为在考试进行中被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初犯、偶犯、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和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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