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住昌图县**镇**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6时23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辽******号厢式货车在**街内由西向东行驶至**镇街内**婚庆对面时,与行人朱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经昌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形成。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姚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8万元,已于当日足额给付完毕。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486599.50元已由被害人近亲属领受。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本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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