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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56090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楚,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7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带着被害人张某甲(二人系夫妻关系)沿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龚巷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6国道时,与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鲁DA****号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致三轮电动车侧翻,姚某某、张某甲受伤。2019年7月23日,经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大队认定,姚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8月6日,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达到后主动承认是其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本案立案侦查后,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甲的子女均对姚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归案经过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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