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如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0827,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某某,住新疆伽某某卧里托格拉克镇阿亚格喀尕买里斯村3组021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辩护人。
本案由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如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2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带来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解,以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15:37左右,被不起诉人如某带着父亲,骑着新电Q****三轮电动车,在伽某某**镇**村*组范围的路段回家过程中,因过度疲惫骑车,就把车撞到路左边的电线杆,结果其父亲吐某抢救无效去世。
因案发现场无法确定电动车是否接触其他车辆,所以伽某某交通大队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XJLJ***号鉴定意见为:肇事时新电Q-***三轮电动车未与其他车辆接触。
伽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202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新Q**号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如某承主要责任,死者吐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美愿司鉴【2020】法临鉴子第**号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伤,外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80%。
受害人的家属不要求任何赔偿并要求不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如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是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是,此事故中的死者是被不起诉人如某的父亲;本案民事赔偿方面受害人的家属没有任何诉求;被害人家属谅解如某,要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很好,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如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伽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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