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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夏某某)(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男性,1970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70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长航公安局九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长航公安局九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在长江九江一桥附近水域巡逻过程中发现一条载有大量江砂的运力船“海腾8”号(由孙某租用经营、夏某驾驶) ,后经卸载测量该船江砂共计1534吨。2019年1月17日孙某、夏某事先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吸砂船上的负责人范某,以边采边买的方式于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附近长江水域在吸砂船上购买江砂1600吨。经九江市浔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2019年1月17日江砂价格为45元每吨、2019年1月28日江砂价格为23元每吨,两次涉案价值有107282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夏某事先电话联系吸砂船负责人李某,于安徽铜陵225红浮下游200米附近长江南岸水域通过边采边买的方式在吸砂船上购买江砂1200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与上游非法采矿犯罪的共谋故意不明确,且上游犯罪未予查实,故本案犯罪证据不足,决定对夏某不起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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