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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1********,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朋友在邵阳市双清区**商城一家餐馆内吃饭,期间,唐某某喝了白酒和啤酒。当晚8时40分许,饭局结束后,唐某某微信联系朋友肖某某为其代驾,并在自己的车内睡觉,期间,肖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唐某某,唐因为睡着了而未接。至当日22时40分许,唐某某醒来后感觉自己已经清醒,即驾驶自己的牌照为湘******小车自双清区大汉悦中心自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唐某某再次与肖映龙联系,肖回复“在路上了”,并要唐将车停在路边等他。唐某某即将车辆靠边停放在大祥区紫鑫酒店对面马路上(未熄火),约当日23时许,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当日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3.84mg/100gl。经交警部门核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持有C1驾照,在有效期内,其驾驶的机动车检验在有效期内。唐本人无刑事犯罪及酒驾前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驾驶过程中驾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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