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垦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926********051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塔中路15号丽园2区*号楼*单元**室,现住第十四师225团民航新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和田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对唐**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证据瑕疵于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1时许,225团民航新村工地工人韩**与肖**、刘**夫妇聊天开玩笑,被不起诉人唐**因插嘴开玩笑与肖**、刘**夫妇发生争吵继而推搡,肖**把唐**推倒在地,唐**在地上随手捡起半截砖块砸了肖**的额头一下,刘**上前用拳头朝唐**的背部打了两拳,唐**与刘**厮打在一起,唐**用拳头朝刘**鼻子打了两拳,致刘**鼻子出血,工地工人将双方拉开,经十四师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决定对唐**不起诉。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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