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村*组**号,现住:**市**家属楼。****年*月**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年*月**日被**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年**月*日,经本院决定,由**市公安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月**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年*月**日、**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日。
开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李甲自****年至今在***城区至****客车营运线路上承包营运客车**辆。在其经营期间为垄断**至****线路上客流、获取非法利益,陆续雇佣犯罪嫌疑人李乙、王**、唐**(唐*)、何**等共计*人在其营运线路上“看线”,充当“地下执法队”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王*、李甲为首,以犯罪嫌疑人王**、何**、张甲为骨干成员、以犯罪嫌疑人李甲、刘**、张乙、陶**、唐**、姜*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人员由王*统一指挥,团伙成员驾驶由王*配发的“看线”车辆分段负责,长期盘踞在**市城区至****客车营运线路沿线。****年*月至今,王*多次亲自或带领、指使其团伙成员驾车追逐、别停、拦截、辱骂、恐吓当事营运人员,强行要求其将车上所载乘客卸下,与当事营运车辆争夺客源。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当事营运车辆经营活动,严重危及当事营运人员、乘客人身安全,严重扰乱**至****客运营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年**月*日,被害人王**驾驶*******出租车运载乘客行至**市*****铁道口时,遭到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的王**、唐**的追逐、拦截、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认定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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