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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哈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226196803XXXXXX,哈萨克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巴音敖瓦乡XXXXXX号,现住址: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巴音敖瓦乡XXXXXX,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224立案进行侦查,20191224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4日10时56分许,犯罪嫌疑人哈XXX涉嫌酒后驾驶新GXXXXX号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省道318线183公里处,被和布克赛尔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犯罪嫌疑人哈XXX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93.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哈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哈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时哈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哈X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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