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8********,汉族,大学本科,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勒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2020年1月19日与童某一起偷越国境到缅甸勐拉看望杨某某。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杨某某、童某从缅甸勐拉经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境至中国打洛,2020年2月29日5时40分,在打洛五分场电站被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教育学院小学教育本科在校学生,明年即次毕业进入社会,此次,周某某是陪童某(表姐)一起到缅甸勐拉看望杨某某(表姐夫),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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