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左里镇********,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2014年开始在左里镇左里街上自己家里摆设两台麻将机供他人赌博,打“讨赏”、“栽宝”(都昌本地赌博游戏)每天分上午、中午、晚上三场,每桌每场固定收取50元头钱,打“32张”(都昌本地赌博游戏)庄家蒙一庄周某某抽50元或100元,周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饮食、空调、供暖等服务,每年大概营利6000元。2018年6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家抓获周某某和正在赌博的周某华、王某平、蔡某青等人。周某某到案以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都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都昌县非税收入现金进账单,周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前科情况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华、王某平、李某、蔡某青、陈某初、熊某镇的证言;3.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年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退赃情节,经检察长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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