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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镇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12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至3月,周某某将自家同一块土地承包给刘某某、穆某某以抵消所欠二人的欠款共计11万,先后同该二人签订转包合同,后该二人将欠条撕毁或归还给周某某,开春种地时,周某某对二人谎称土地已被自己旋耕,且已被某公司提供种子种上试验田,实际该地块是由刘某某旋耕,穆某某播种。2019年9月28日,刘某某、穆某某同时来到该地块秋收时发现被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构成诈骗罪,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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