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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西咸新区**街道**村**街**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陕D****9号黑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咸阳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转盘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即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医院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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