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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东信)(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2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住新疆哈密市十三师**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晓浩,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凌晨1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周**酒后驾驶新A0****号机动车在安全路特色驴肉饺子馆前公共停车场处行使6、7米后被巡逻民警及时制止。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44毫克,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在公共停车场醉酒短距离驾驶被及时制止,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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