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经320国道进贤段由东向西行驶至780KM+370M处时,碾压到侧卧在路面快车道的熊某某,造成熊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事发后吴某某未停车查看,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离开现场。经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熊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9月5日,吴某某被办案民警现场口头传唤至进某某公安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吴某某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