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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聘到福州一公司上班,在未了解保健品的情况下,谎称“福州总院”的工作人员“李娜”推销保健品,被害人顾某某、向某某先后接到“李娜”的电话后互加微信,均先后两次向“李娜”购买保健品,并分别付给“李娜”1800余元、17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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