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住高平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6时42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晋E****9的红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炎帝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庄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2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毕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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