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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林某某(已判刑)与钱某某(另案处理)在丽水市莲都区注册成立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1日期间,经钱某某介绍,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坤城公司工作,负责协助林某某制作、发布虚假车辆抵押标。

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10月1日期间,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运营“御坤财富”P2P网络投资平台,发布虚假抵押标,公司客服人员通过QQ建立公司客户群等方式发展客户,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宣传“御坤财富”投资平台是为有借款和投资需求的客户提供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承诺年化利率1个月12%、3个月13%、6个月15%、12个月16%,对应返现2.2%-38%,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吸引汤某某、潘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共计人民币1009万余元。上述款项已全部归还。

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福州铁路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涉案款项在案发前均已归还,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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