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吕**,男性,1999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在清河区广成烧烤店外因琐事与被害人柏**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互殴行为,被不起诉人吕**用脚踹及拳手殴打被害人柏**面部,造成被害人柏**眶骨骨折及牙折2枚的后果。经铁岭中天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柏**眶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牙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吕**赔偿被害人柏**医药费及各项费用64000元人民币,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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