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皓天)(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吕**,男性,1999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在清河区广成烧烤店外因琐事与被害人柏**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互殴行为,被不起诉人吕**用脚踹及拳手殴打被害人柏**面部,造成被害人柏**眶骨骨折及牙折2枚的后果。经铁岭中天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柏**眶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牙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吕**赔偿被害人柏**医药费及各项费用64000元人民币,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